一、修訂目錄清單的背景、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收費目錄清單制度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16〕141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信部、民政部等四部門《關于清理規范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790號)精神,按照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收費目錄清單實行動態管理的要求,結合《青海省定價目錄》,我們對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進行了清理修訂,并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審核意見進行了修訂完善,制定了《青海省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
二、修訂情況
2016年,落實國家和省政府實行權力清單管理制度要求,我委印發了《關于公布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和涉企服務收費目錄清單的通知》(青發改價格〔2016〕566號),其中省級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24項,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8項。此次修訂后,實行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進一步縮減為14項,其中涉企收費項目6項。
三、主要內容
(一)納入目錄的為省級設立的實行政府定價(含政府指導價,下同)管理的經營服務收費項目。本目錄清單外,各地一律不得設立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未納入目錄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經營者和委托人按照“自愿委托、公平競爭、合理收費”的原則協商確定。
(二)收費目錄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因國家和我省價格政策調整造成管理方式變化的,收費項目自動進入或退出目錄。
(三)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經營主體服務行為的監管,引導行業健康發展。有關經營者應嚴格遵守《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為委托人等提供質量合格、價格合理的服務,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
(四)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對本目錄內授權各地制定具體收費標準的項目實行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