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有價? 損害必償
扎實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
——《青海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解讀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在我省全面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2018年8月13日,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青海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對全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作出了部署。
一、《實施方案》出臺的背景意義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是中共中央確定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生態文明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舉措,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落實“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環保理念,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2017年12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中辦發〔2017〕68號),標志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將從先行試點進入全國試行的新階段。這個制度的出臺實施也將進一步為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不合理局面和破壞環境“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促進企業自覺主動治污。
當前,現行的環保法律法規主要側重于環境污染導致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賠償,未對生態環境本身的損害賠償作出規定。我省是生態大省,同時又正處于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環境保護形勢十分嚴峻,生態環境損害事件時有發生,而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方面的制度不完善,影響了污染者擔責的有效落實,方案的出臺是建立健全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必然要求。
建立我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實現損害擔責、彌補制度缺失、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對于提高違法成本、抑制惡性環境事件發生、確保受損害的公私權益得到有效保障,維護社會與環境公平正義,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二、總體要求
《實施方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結合我省生態環境現狀,以及時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為核心,以生態環境損害擔責為重點,以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為技術支撐,以生態損害賠償案例實踐為抓手,積極建立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磋商、訴訟、賠償和生態環境修復等工作機制;確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生態環境損害權利人和義務人以及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與技術體系、生態損害賠償修復和賠償資金保障及運行機制,落實損害擔責原則,加快構建符合青海省特點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保障全省生態環境安全。到2020年建成責任明確、途徑多元、機制完善、技術規范、保障有力、應賠盡賠、修復有效、信息公開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三、主要內容
《實施方案》明確了賠償權利義務主體、適用范圍、賠償范圍,規范了損害賠償工作程序及完善相關配套工作機制等主要內容。
(一)賠償權利義務主體。包括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秾嵤┓桨浮芬幎ㄊ∪嗣裾案魇校ㄖ荩┤嗣裾疄楸拘姓^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省域內跨市(州)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由省人民政府管轄;各市(州)人民政府管轄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缡∮虻纳鷳B環境損害案件,由青海省人民政府與生態環境損害地的相關省級人民政府共同協商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實施方案》規定違反法律法規,從事的活動或實施的行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同時,還對免責情形作出規定,對于現行法律規定免除或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二)賠償適用范圍?!秾嵤┓桨浮反_定了4類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第1、2類根據中辦、國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規定的前兩類情形予以確定,與國家方案一致。第3類對照環境保護、自然資源法律法規規定,參考2017年1月1日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有關環境污染罪的入罪標準,確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施與當前生態環境立法與司法的協調、一致和統一。第4類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賠償情形,對涉及濕地、森林、草原的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森林法》、《草原法》、《青海省濕地保護條例》分別規定了依法賠償條款,因此特增加一條兜底規定,以確保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法律依據。
(三)損害賠償范圍?!秾嵤┓桨浮反_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即賠償義務人應當賠付的費用),與國家《方案》保持一致,包括清除污染費用、調查評估鑒定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五類。借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關生態環境損失賠償的規定,考慮實踐的可操作性,對各類別予以一定的具體化。
(四)賠償工作程序。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程序既依照國家《方案》規定,又參照一般民事侵權賠償案件處理程序和《民事訴訟法》以及《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結合我省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的特點,進行了適當的補充與完善。按照損害賠償時間順序,明確為開展初步調查和鑒定評估,進行賠償磋商與訴訟,實施生態環境修復,評估修復效果四個階段的工作程序。
(五)配套工作機制?!秾嵤┓桨浮访鞔_了相關部門具體職責,提出要建立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制度、賠償磋商制度、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生態環境修復監督管理制度,探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規則,并確定了牽頭部門和配合部門(機構)完成相關制度建設,為扎實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奠定基礎。還特別說明了,若機構改革當中職能調整,部門分工發生變化的,按調整后的部門分工相應承擔工作職責。
四、保障措施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生態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省委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確定為2018年全省重點改革事項。根據方案要求,我省已成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的開展?!秾嵤┓桨浮吠瑫r將所涉各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明確了任務分工,以便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改革工作的順利開展。
在經費保障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優先考慮實際需要,在政策、資金、項目和技術等方面予以傾斜,提供支持。在加強技術保障方面,建立青海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綜合管理平臺,統籌管理各項工作。同時加強信息公開,保障群眾知情權,創新公眾參與形式,鼓勵公眾參與到此項改革工作中。方案最后還規定了軍地協調機制處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我省出臺的這個方案在與中央方案基本原則保持一致基礎上,借鑒外省經驗,結合青海實際,進一步增加了可操作性,為我省全面實施生態環境損害制度奠定了很好的制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