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寬市場準入,優化政務服務,簡化辦事流程,規范行政裁量權,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門權責清單管理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17〕64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整27項行政許可事項。
對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審批部門一律不得再實施或進行變相審批;對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下放部門要與承接部門做好交接工作,確保下放事項落實到位;對調整為行政確認和備案的事項,實施部門不得再以行政許可方式實施,要加強業務信息化建設,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簡化辦理手續,方便群眾、企業網上辦理;對調整行使層級和審批權限的事項,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要做好銜接工作,優化辦事流程,減少中間環節,提高辦事效率,優化審批服務。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法定職責必須為”的要求,依據職責切實加強行政許可事項調整后的事中事后監管,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要按照行政審批標準化要求,及時對調整事項的辦事指南和業務手冊進行動態調整和重新公布,積極推行“直接受理”、“馬上辦”、“最多跑一次”。省直各部門要加強對州、市、縣、區的指導和培訓,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各地各部門須于本決定印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本地本部門政府網站、同級政務服務大廳(窗口)公布涉及本地本部門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并于本決定印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許可調整工作落實情況報本級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部門匯總后,報省政府辦公廳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