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多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積極貫徹落實“三農”工作決策部署,持續加大農業農村投入力度,扎實推進農業現代化,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為農業農村發展取得歷史性成就,開創黨和國家事業新局面提供了有力支撐。但隨著資金投入不斷增加,涉農資金管理中條塊分割、交叉重復、分散使用、效益不高、上下權責不匹配等問題逐漸顯現,影響了涉農資金使用效益和支農政策效果。針對這些問題,2017年12月,國務院出臺了《關于探索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的意見》(國發〔2017〕54號),要求各省遵循國家“三農”工作方針政策,緊緊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將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作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和政府投資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以優化財政支農投入供給、加強財政支農政策頂層設計、理順涉農資金管理體系、創新涉農資金使用管理機制、改革和完善農村投融資體制等為目標,制定符合本省實際的《實施意見》,切實提升支農政策效果和涉農資金使用效益。
二、政策目標
緊緊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推進農村產業革命,改革財政資金使用方式,優化財政支農投入供給,理順涉農資金管理體系,創新涉農資金使用管理機制,改革和完善農村投融資體制,切實提升支農政策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2019年,實現農業發展領域行業內涉農專項轉移支付的統籌整合,基本實現農業發展領域行業間涉農專項轉移支付和涉農基建投資的分類統籌整合。到2020年,構建形成農業發展領域權責匹配、相互協調、上下聯動、步調一致的涉農資金(涉農專項轉移支付和涉農基建投資)統籌整合長效機制,并根據農業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以及轉移支付制度改革,適時調整完善。
三、總體內容
《實施意見》由總體要求、基本原則、推進行業內涉農資金整合、推進行業間涉農資金統籌、改革完善涉農資金管理體制機制、保障措施六個部分組成。具體如下:
第一部分為總體要求。主要明確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的主要方向和主要目標等,是《實施意見》的總要求。
第二部分為基本原則。主要明確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三部分為推進行業內涉農資金整合。主要明確統籌整合的資金范圍、任務清單設定、完善分配指標體系、完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等內容。
第四部分為推進行業間涉農資金統籌。主要明確推進行業間涉農資金的統籌整合方式,即以規劃為引領,加強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涉農資金統籌使用,促進功能互補、用途銜接的涉農資金集中投入。
第五部分為改革完善涉農資金管理體制機制。主要圍繞加強管理制度體系建設、進一步下放審批權限、加強涉農資金項目庫管理、加強涉農資金全程監管、加大信息公開公示力度等方面作安排。
第六部分為保障措施。主要從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頂層設計、強化預算編報、加強部門協同、鼓勵探索創新、加強培訓和輿論宣傳等方面提要求。
四、亮點措施
《實施意見》全面貫徹落實國發〔2017〕54號文件精神,緊貼我省實際,重點亮點政策措施主要有分類施策、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模式、完善相關配套管理制度等。
在分類施策方面:一方面,對行業內涉農資金實施“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模式,在預算編制環節設置大專項,將資金整合限制在大專項內部,打消部門對資金可能被用于其他方面的顧慮,增強部門宏觀指導能力。通過劃定大專項內部任務清單,區分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允許各縣在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基礎上,在大專項內部調劑使用資金,以增強統籌整合能力。另一方面,對行業間的涉農資金,按照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分步實施。從當前來看,主要是在預算執行環節加大統籌使用力度,充分發揮規劃引領作用,加強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涉農資金統籌使用,促進功能互補、用途銜接的涉農資金集中投入。從長遠來看,則要通過總結各地在預算執行環節的統籌整合經驗,推動行業間涉農資金在預算編制環節的源頭整合,逐步實現同一工作事項按照職責分工由一個行業部門統籌負責。
在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模式方面。按照國家要求,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模式,著力推動源頭整合,提高涉農資金配置效率。從中央和省級層面在預算編制環節歸并設置涉農資金大專項,從源頭減少交叉重復,改變專項資金小散亂格局,優化支農投入供給結構,實現集中投入和統籌使用;在大專項內根據應當保障的政策內容設置任務清單,清單包括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分類實施差別化管理。約束性任務主要包括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確要求的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事項、重大規劃任務、新設改革試點任務以及農業生產救災、脫貧攻堅、對農民直接補貼等,其他為指導性任務。充分賦予地方自主權,允許地方在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前提下,根據當地發展需要,區分輕重緩急,在同一大專項內調劑使用資金。
在完善相關配套管理制度方面。包括:統籌考慮任務清單中各項任務性質,不斷完善涉農資金分配指標體系;逐步建立以績效評價結果為導向的涉農資金大專項和任務清單設置機制及資金分配機制;修改完善與涉農大專項和任務清單相適應的資金項目管理辦法;不斷推動資金項目審批權下放,充分賦予縣級相機施策和統籌資金的自主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