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食品安全網訊(王靜)3月10日,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成都市消費者協會發布2021年十大消費典型案例,提醒廣大消費者避免消費陷阱,其中餐飲行業涉及一例。
【案例簡介】
2021年2月17日19時許,消費者譚女士及其家人在簡陽市平武鎮的一家火鍋店吃火鍋,餐后譚女士出現了腹瀉、嘔吐的癥狀,并到醫院輸液。譚女士認為該商家提供的食材存在食品安全問題,要求商家處理被拒,故譚女士向簡陽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
簡陽消委會接到譚女士的投訴后,立即與譚女士取得聯系,確認投訴詳情,并聯合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第七監管所的執法人員對該火鍋店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檢查,該火鍋店證照齊全,為合法經營主體。該火鍋店負責人現場向簡陽消委會工作人員提供了譚女士就餐的菜單以及相關菜品的進貨票據、檢驗報告等資料。因執法人員未發現該火鍋店有違法經營行為的證據,故未立案查處??紤]到譚女士當天晚上僅在該火鍋店一處用餐,又被醫院診斷為急性腸胃炎,故簡陽消委會協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該商家報銷胡女士的醫藥費403元。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钡谑粭l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蓖瑫r《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也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p>
在本案中,火鍋店屬于經營者,應對其店內火鍋及相關食材的安全性負責。該店雖然向工作人員提供了相關食材的檢驗報告,但也不排除是相關食材在處理過程中不規范導致譚女士出現不良反應。而譚女士雖然提供了醫學診斷書,但無其他直接證據比如變質食材等,證明該事件是由火鍋店食品變質等引起的。故經簡陽消委會工作人員溝通解釋后,譚女士表示只要求商家報銷403元醫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