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食品安全網訊(方方)日前,江蘇省工信廳、發改委、衛生健康委及江蘇省市場監管局聯合下發通知,就進一步做好全省食鹽專營管理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并呈現多個亮點。
亮點一:四部門聯合發文,方便基層貫徹執行
按照《江蘇省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的設定,江蘇食鹽監管體制改革時,將食鹽的行業管理及質量安全監管職能分別劃轉至工信及市場監管部門。為了更好的貫徹落實國家工信部、發改委、衛生健康委三部委聯合通知要求,同時也為了有利基層操作,江蘇在轉發文件時,由省工信廳牽頭,市場監管、發改、衛健部門充分參與,反復溝通后,決定由四部門聯合轉發國家部委文件,減輕基層負擔,提高辦事效率。
亮點二:強調食鹽的專業化監管
文件明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全面執行食鹽生產、經營許可規定,加強食鹽質量和經營過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加大食鹽質量安全抽樣檢驗頻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時做好食鹽監督檢查、抽樣檢驗、案件查處等信息公布工作;督促食鹽生產經營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關制度,建立食鹽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全面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厲打擊涉鹽違法違規行為,筑牢食鹽安全底線。
亮點三:突出信用監管,強化聯合懲戒
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實施意見》精神,加強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的信用監管,將食鹽生產經營業態失信信息納入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嚴重失信企業實施聯合懲戒。
亮點四:加強食鹽定點企業管理,強調部門聯動
明確省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含取得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可通過與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銷售網點、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業名義(獲證名稱)開展跨省經營食鹽業務;在開展跨省經營食鹽業務中,食鹽的儲存、裝卸、運輸等條件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有關規定;開展跨省經營食鹽業務的企業,應于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將上一季度食鹽銷售情況告知銷售地設區市工信局,各設區市工信局應及時將有關信息通報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并報送省工信廳;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和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合作進行“貼牌”生產,不得在證書載明的生產地址之外生產加工食鹽;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按要求建立食鹽電子追溯系統并有效運行,確保食鹽可追溯;食鹽零售單位購進食鹽時,應查驗供貨者食鹽定點批發資質并保存合法有效憑證。
亮點五:規范合格碘鹽供應行為
江蘇大部分地區是衛生健康部門確定的缺碘地區。文件要求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做好對重點地區、重點人群碘營養水平的監測工作。各設區市工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衛生健康和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本地區未加碘鹽市場供應情況的監測,及時將監測情況報送省相關部門。要依據食鹽加碘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區水碘情況保證加碘食鹽供應,確保缺碘地區碘鹽覆蓋率達到90%以上,水源性高碘地區未加碘食鹽覆蓋率達到90%以上,防治碘缺乏危害,同時滿足特殊人群的需要。
亮點六:明確食鹽電子商務合規要求
近年來,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一些不法分子鉆政策及改革的空檔,違規從事食鹽電子商務活動。為此,文件要求:各級工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食鹽電子商務管理。強調無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的企業、個人不得開展食鹽電子商務;明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食鹽銷售主體查驗定點批發資質,督促其在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發現平臺上的食鹽銷售主體無食鹽定點批發資質,應當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