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長江“十年禁漁”工作順利開展,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檢察機關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典型案例。據了解,2020年6月起,最高檢聯合農業農村部等10部門共同部署開展了為期3年的“打擊長江流域非法捕撈專項整治行動”。專項行動開展以來,長江流域非法捕撈違法犯罪的態勢得到明顯遏制。一年來,長江沿岸14?。ㄊ校z察機關共起訴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案件5331件8464人,同比分別上升120.4%和104.5%。為了更好推動專項行動深入有序開展,最高檢發布多件典型案例,進一步指導各級檢察機關用足用好法律規定,準確把握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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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斷捕撈、運輸、銷售長江野生魚產業鏈
最高檢相關負責人介紹,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行全面禁漁后,雖然各地不斷加大打擊力度,但仍有不法人員為牟取非法利益不惜鋌而走險,甚至形成了捕撈、收購、販賣長江野生魚的完整產業鏈。產業鏈環環相扣、分工明確,通過多次交易,各環節得到不斷加固,不僅危害十分嚴重,打擊也十分困難。
在此次發布的湖南省岳陽市張某節等10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吳某龍等10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中,張某節等人為牟利非法捕撈,與吳某龍等人建立了相對固定的捕、運、銷合作關系,就形成了“捕撈—收購—運輸—銷售”非法捕撈漁獲物的完整利益鏈條。據悉,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間,張某節等10人在禁漁期或在洞庭湖水域的禁漁區內,多次采取電擊等禁用方法,或采用“絲網”“地籠網”等禁用工具非法捕魚后,將魚分別銷售給吳某龍等人,再由吳某龍等人加價賣給個體魚販朱某輝等人。檢察機關針對此案涉案人員較多、法律關系復雜、涉案時間和地點跨度大等問題,補充收集、固定了相關證據。法院最終認定張某節等10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吳某龍等10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據最高檢相關負責人介紹,為有效預防、懲治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檢察機關堅持“全鏈條”打擊,采取沒收違法所得、罰金刑等多種措施對非法捕撈的犯罪團伙進行經濟懲罰,并責令其承擔生態修復費用,鏟除滋生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的土壤。
在禁漁期、禁漁區垂釣也違法
據了解,部分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中,行為人是因對長江禁捕認識不足,一些案件中行為人的漁獲物數量少、價值小,行為人主觀惡性和社會危險性均較小。根據法律規定,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情節犯,只有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大、情節嚴重的,才能予以刑事懲罰。最高檢表示,檢察機關應依法充分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堅持少捕慎訴,對自愿認罪認罰、修復漁業資源且情節輕微的初犯、偶犯,依法不批捕、不起訴。
2020年8月12日19時許,穆某群來到貴州省遵義市長江支流赤水河小茶灣河道,通過在河道內放置攔河網和垂釣的方式,共捕獲到黃顙魚和白條魚25條。次日凌晨,穆某群被民警查獲。檢察機關查明,案發時間為赤水河的禁漁期;案發地是禁漁區;涉案攔河網屬于禁止使用的漁具,穆某群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但檢察機關認為,穆某群的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對穆某群作出情節輕微不起訴決定,同時向當地綜合行政執法局發出檢察意見,要求對被不起訴人穆某群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在此次發布的案例中,同樣適用不起訴決定的還有重慶市涪陵區黃某航、楊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據了解,黃某航、楊某均為在校大學生,二人平時表現良好,為娛樂偶爾捕魚,雖然二人在禁漁區、使用禁用工具捕魚,但漁獲物數量少且是當地常見魚種,檢察機關認為二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
最高檢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法律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機關可作不起訴處理。但是不起訴不等于不懲罰。據介紹,檢察機關對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認為需要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在穆某群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中,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后,主動做好刑事司法、行政處罰的銜接工作,提出對被不起訴人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不僅實現了刑事司法與行政處罰的無縫銜接,使有關主管機關后續處理于法有據,也使違法人員受到應有懲罰。
嚴懲生產性垂釣等變相捕撈行為
最高檢相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隨著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全面禁捕,生產性垂釣等變相捕撈行為正逐漸成為破壞長江水生生物資源的主要違法犯罪方式之一。一些人以牟利為目的,假借休閑性、娛樂性垂釣,使用多線多鉤、長線多鉤、單線多鉤等釣具進行垂釣。由于這些釣具拋竿范圍廣、入水深,能直接作用于深水魚群區且目標精準。有的垂釣者甚至輔以各類探魚、錨魚設備,對天然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很大。
在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江蘇省南京市陳某寶、萬某祥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就屬于“生產性垂釣”。2020年2月26日中午,陳某寶、萬某祥相約駕駛皮劃艇沿長江到潛洲島附近捕魚。兩人使用10套魚竿、共240個魚鉤的翻板鉤以及魚餌,由萬某祥操作遙控無人船,將翻板鉤、魚餌帶到江中心投放,被民警抓獲。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陳某寶、萬某祥辯解作案工具是普通釣具而非禁用漁具。辦案人員查明涉案翻板鉤的基本構造和作用原理,明確其屬于多線多鉤、長線多鉤型釣具,可能對江豚造成機械損傷,甚至導致江豚死亡,系農業農村部規定的禁用漁具。法院判決認定陳某寶、萬某祥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最高檢相關負責人介紹,長江流域必須嚴禁生產性垂釣行為,否則將會嚴重擾亂禁捕工作正常有序開展。本案中,檢察機關根據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禁用工具、禁用方法以及垂釣行為造成水生生物資源的危害程度,準確認定陳某寶等人的非法捕撈行為系生產性垂釣,并予以依法懲治,對企圖利用或變相利用垂釣進行非法捕撈的犯罪分子起到威懾和警示作用。
最高檢相關負責人表示,長江漁業生態保護,不僅要禁止捕撈還要管住市場?!皼]有買賣就沒有傷害”,不銷售、不購買、不食用、不經營野生長江魚是每個人為保護和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水產資源是國家的寶貴財富,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水產資源進行捕撈,都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對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規格的要求。對國家明令禁止捕撈的珍稀魚類和保護動物,在任何時間、任何方式和任何地點捕撈的,都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李婧)